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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有经济改革理论深化和实践发展是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表现出一定的渐进性:从最初作为行政附属物的“国营”企业,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自主地位日益强化的“国有”企业”,再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所确立的授权经营体制。这样的制度变迁正是基于对我国国有经济发展的特殊国情的考虑。本文在总结国有资本运营的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特别是国有资本分类运营的理论基础上,重点针对其中的经营性资产,提出了信托运营的法律制度设计。 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简要概括了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中的缺陷。文章认为,以国有经营公司为主体的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其独立性不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既担任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又作为监督者,这样的制度设计内在地存在冲突,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本质上并没有改变政府干预国有经济运营的本质。本章通过消化相关学者分类运营的研究成果,提出应该对国有资产中的经营性资产进行信托运营。本章还简单介绍了讨论了信托法的基本原理、概念和国有资产信托经营的定义,并进而概括了信托运营的制度优势,认为信托运营由于其双重所有权、专家管理和受益人纯受益的特征及优势,正好可以应用于我国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运营。信托运营可以从制度上有效防止国家基于所有人或股东(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资本运营方式的控制或干预,解决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经营中的国有资产内部人控制、资产流失和运营效益低下的不利局面。本章重点对信托运营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讨论,提出信托运营主要指竞争性领域的经营性资产,而不是所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二章在前一章简单介绍的基础上,详细讨论了信托经营的制度功能。并对信托经营与授权经营、资源类资产的债权经营和企业租赁经营进行比较分析。通过比较分析进一步突出了国有资本信托经营的特征和独特价值。 本文的第三章紧扣论文题目,对我国国有资产经营实践中的企业托管、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权信托处置、专项资金信托等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检视。文章认为,我国国有资产信托经营具有自发性制度变迁的特点,完全可以从信托法的角度进行类型化设计,从而有利于国有资产信托运营的有效推进。本章在讨论我国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