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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能够满足人类饮用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的涵养地或者源头地区,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供应自来水的自备水厂取水口所在的供水水源地。山西省的饮用水水源主要以地下水资源为主,水源地多分布在盆地。全省6大盆地地下水水质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水质、水量不安全,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堪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不科学等。因此,对山西省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已是刻不容缓。我国法律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主要是从原则上规定应保护饮用水水源地,规定的内容都比较宏观,如应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进行水质监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禁止性措施和应急预警制度等等。在国家层面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专门立法是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等联合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给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但是,该《规定》是1989年制定的,至今未经修改,已经严重滞后于现实,不能给各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以全面的引导。《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从宏观上给予指导,但毕竟只是一个政策性文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所以,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在法律层面缺乏强有力的指导。从山西省的立法来看,现行有效的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法规是《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要求以及违反上述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仅仅四个条文不足以对山西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进行充分有效的引导或指导。其他规定中也有所提及,但大多是指引性或参考性的,法律约束力微弱。因此山西省饮用水水源地法律保护的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需要更科学、更完善。山西省亟需出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对此进行规范。从比较和借鉴的角度,本文对加拿大、日本、德国和美国等工业发达的国家在法律层而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对国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执法的实践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在此基础上,密切联系山西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所而临的主要问题,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制度的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急预警机制的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立法的协调和补充等方而提出了山西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应对策和建议,希望可可以为改善山西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障居民饮水安全提供一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