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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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自制定以来就争议不断。2020年,我国《著作权法》已经通过了三次修改,但并没有对法人作品条款进行修改,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难题也并未得到解决。分析我国法人作品现行条款,并对相关司法案例进行梳理,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不易判断,尤其是“意志要件”缺乏客观判断标准,导致对法人作品的认定存在争议;其二,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在司法适用中难以区分;其三,法人作品的权利分配存在争议,即引发法人能否享有著作人身权的思考,以及著作财产权分配缺乏约定归属;其四,明晰电影作品作为特殊的“法人作品”,其现行立法规定中存在缺少自主约定著作权归属等问题。通过对著作权归属制度的确立进行历史考察,各国在保护作者权利的过程中进行著作权立法,逐渐形成了著作权属于作者的一般归属原则。然而,在工业化背景下,诸多依赖委托或雇佣关系创作的作品应运而生,对适用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发起挑战,因此,为实现此类作品的使用价值,将法人视为作者的归属方式得以确立。纵观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由于立法目标和价值利益侧重等因素的差异,不同国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制度设计:德国和法国坚持创作者原则,不承认法人能够成为作者;英国和美国虽然没有“法人作品”的相关概念,但其“雇佣作品”条款是关于法人作品的规定;日本有“法人视为作者”的规定,与我国法律条文中的术语相似,但更侧重保护创作者的利益。针对我国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主要问题,结合学界观点以及国外立法考察,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取消法人作品的一般性条款,对于宜由法人优先享有全部著作权的特殊类作品,法律可具体列举,并可作具体规定;原条款的立法宗旨通过完善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的规定得以实现。第二,完善职务作品的规定:明确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分界,考察具体情况适用哪类作品确定著作权归属;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允许法人与创作者对著作权归属自主协商;体现保护创作者原则的同时,兼顾利益平衡原则,明晰职务创作者的相关权利。第三,完善委托作品的规定:优先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明确可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范围;坚持保护创作者原则,缺乏当事人意思自治时,将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兼顾利益平衡原则,合理权衡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使用权。第四,完善电影作品的规定:引入意思自治原则,允许电影作品著作权的约定归属;保护创作者原则与利益平衡原则并重,合理分配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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