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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渤海集团案、红光实业案、银广夏案等恶性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被披露,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所引起的诉讼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从性质上讲属于侵权责任。而在追究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就成为判断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关键性问题。如何认定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损害证据的因果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在分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的基础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2年1月15日和2003年1月9日先后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2005年12月新修订的《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从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方面分析了在追究信息证券市场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时,如何认定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对目前相关法律在认定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方面的缺陷提出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