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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默示许可属于作品许可使用方式,它既能弥补传统的“一对一”许可使用模式的不足,又能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体系。由于著作权默示许可在理论上仍然存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相应挑战,因此有必要对著作权默示许可作进一步的研究。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共四章,分别从著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属性及其发展,著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分析,著作权默示许可的典型适用,我国著作权默示许可的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论证。第一章主要论述著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属性及其发展。著作权默示许可是指,在特定的范围内,虽然著作权人未以明确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但他人根据著作权人的沉默或其特定行为推断出著作权人对他人使用作品的行为并不反对,作品使用者据此进行侵权抗辩,而著作权人可以“选择—退出”的方式终止他人使用其作品的特殊许可形式。著作权默示许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非明示性、是对被许可人信赖利益的保护、适用范围特定、蕴含“选择—退出”机制、侵权抗辩效力的特点。默示许可发源于英美法系合同法,随后运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中首先运用于专利权领域,进而运用于著作权领域。著作权默示许可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判例中得以发展和繁荣,其适用标准一直在变化。虽然著作权默示许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也有所体现,但是其发展程度远不如英美法系国家。有关著作权默示许可的法律属性存有很大的争议,著作权默示许可授权方式特殊,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授权许可。著作权默示许可属于授权许可决定了它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许可有共通之处,但也存在质的区别。第二章主要论证著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要在立法中确立和体现著作权默示许可,则应当证成著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著作权法具有激励创作和保障接近作品两大功能。著作权法保障作者在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合法权益,以此激励作者不断进行创作,创作出更多、更优质的作品。与此同时,著作权法也有保障接近作品的功能。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权利限制等一系列理念和原则的设计与安排都是为了实现他人接近作品,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著作权默示许可亦体现了激励创作与保障接近作品的功能,同时二者处于平衡之中。著作权属于私权,但是其私权属性并未掩盖其政治权利属性。无论是国外宪法,还是我国宪法,都可从中找到著作权的宪法基础。就著作权默示许可而言,它体现了平等权,得以实现言论和出版自由,与民法上的人格权密切相连。此外,通过著作权默示许可能够实现公共利益。著作权默示许可弥补了传统著作权授权方式的不足,加快了作品的流通和传播,实现了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等诸多主体的利益,同时也实现了公共利益的增长。因此,著作权默示许可因应了时代的发展,满足了现实需求。第三章主要论述著作权默示许可的典型适用。著作权默示许可的授权模式具有特殊性,该特殊性决定了其适用空间也具有特定性。首先,著作权默示许可可以适用于孤儿作品。域外立法中存在多种适用于孤儿作品的模式,但是都存在不足与缺憾。著作权默示许可可以弥补这些不足与缺憾,进一步促进孤儿作品的流通和传播。其次,著作权默示许可也可以适用于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经济效率说与集体协商传统说是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依据,而著作权默示许可能够成为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补充。最后,著作权默示许可最大的适用空间当属网络著作权领域。“一对一”的授权模式已经无法解决海量网络作品的授权问题,而著作权默示许可正好可以弥补传统授权模式的不足。著作权默示许可在搜索引擎、数字图书馆、社交网络等网络领域中的适用,解决了海量网络作品授权使用和传播的问题。第四章主要论证我国著作权默示许可的构建。虽然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著作权默示许可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仍然可以发现其踪迹,在司法实践中亦有著作权默示许可的运用。不论其运用是否得当,其积极意义在于标示著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获得突破性适用。从宏观层面讲,著作权默示许可的构建应当遵循三项原则。其一为诚实信用原则,其中包括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其二为利益平衡原则,著作权默示许可中的利益平衡包括著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其三为效益原则,著作权默示许可应当体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从微观层面讲,著作权默示许可的构建应当明确相关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所应承担的责任。针对著作权默示许可,现行法律规范应当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并作出科学、合理的设计与安排。此外,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著作权默示许可的规定,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