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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基础性保障作用,为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构筑起最后一道“安全网”。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关系到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保障了数以千万计的农村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在维护农村稳定大局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快速转型的过程中,我国农村低保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2013年2月,中国社科院发布社会保障绿皮书,通过安徽、福建等五省市的调查数据发现,受访的696户低保户中,有436户是非贫困但享受了低保救助的家庭,占到60%以上,而有近8成的贫困户没有享受低保救助,漏保率和错保率都较高。高漏保与错保率折射出当前农村低保制度在监督方面的缺陷与漏洞。目前,学界有关农村低保制度的研究大多仍集中在资金筹集、标准测定、对象瞄准与退出等方面,有关动态管理中的监督体系构建与完善,现有研究较薄弱。监督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是确保农村低保资金真正用到“刀刃”上的有力前提,也是实现农村低保对象目标定位与动态管理的坚实保证,更是维护人权与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动态管理中存在三方面监督困境,资金监督困境:基层低保专项资金有名无实、挤占挪用低保资金、存在“平均主义”倾向;准入监督困境:“漏保”导致监督真空、“骗保”挑战监督权威、“边缘群体”形成监督漏洞;退保监督困境:退保无力影响监督成效、退保缺乏主动性加大监督难度、退保不畅降低监督效率。导致这一系列监督困境的原因有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原因从政府、基层工作人员、村干部和村民等方面来分析;客观原因包括监督缺乏法律依据、监督主体缺乏协调统一、监督方式不科学、管理体制不健全。针对以上监督困境与原因,应该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包括行政监督体系(民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监督、审计部门监督、监察部门监督)、法律监督体系(完善相关立法、司法部门监督、法律援助制度)和社会监督体系(公民个人监督、基层党组织监督、社会团体监督、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