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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DNA证据被广泛应用于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中,为案件侦破提供了极大的帮助,被誉为“证据之王”。从证据法的视角出发,若一份证据具有可采性,必须满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条件,而DNA证据作为科学证据的一种,在实践中易被认定为定案的关键证据,因而其被采信的标准应当比一般证据更为严苛,从DNA样本的采集、运送、保管、鉴定,到形成鉴定意见并被采信以说明案件事实,必须保证每个环节的准确无误。然而,DNA鉴定意见本身为概率性结果,且鉴定过程、证据认定均存在人为因素,使DNA证据并非不容置疑。反观我国司法实践,控辩双方甚至法官过度依赖DNA证据,存在质证不足、审查形式化倾向。故此,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出发,系统分析了 DNA证据的审查认定程序,并尝试提出若干审查标准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第一部分是关于DNA证据司法认定的概述。主要从DNA证据的概念和属性入手,探究DNA证据的科学基础,分析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独特证明价值和诉讼价值,并针对目前DNA证据司法认定现状,分析了加强DNA证据司法认定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关于DNA证据司法认定的域外考察,主要包括英国、美国和德国DNA证据认定的规则和现状。除DNA证据立法概况外,本文还分别介绍了三国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和规则,包括英国辩护方审前知情权和庭审中质证规则、美国DNA证据准入标准和专家证人制度、德国DNA样本采集程序和鉴定人约束规则等。第三部分是关于DNA证据审查认定的论述。列举了 DNA证据认识中的风险,说明DNA并非不可置疑的“铁证”,并从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两方面对如何认定提出可行性建议。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DNA证据认定的程序构建。文章指出了当前DNA认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当逐步健全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同时,应当完善交叉询问制度以实现双方的有效质证,保障DNA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本文通过重构审查认定标准和完善相关程序,力图推动DNA证据审查实质化进程,帮助审判者科学认定DNA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实现法庭的公正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