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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一个完整的人生我们需要缔结婚姻,为了有一个健全的社会我们需要组织家庭。鉴于婚姻家庭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各项行为进行研究。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到了唐代终于成熟和完备。《唐律疏议》是解释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永徽律》的名著,并在国内、国外有着深远的影响。在封建社会里,妇女除了受政权、族权、神权的压迫外,还受到夫权的支配。而且《唐律》对于妇女的立法是从“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的信条出发,所以《唐律疏议》中对于婚姻解除诸条规定的解释,都是封建社会等级观念、宗法秩序观念在婚姻中的反映,以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维护封建婚姻的稳定。唐代关于婚姻解除的规定主要有“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制度。唐律中的“七出”是将礼制在延续血胤,祭祀祖先等方面为家族利益而考虑的规范引到法律中,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七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婚姻解除制度,即一旦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出现了此七种情形之一,就可以由丈夫写立休书解除婚姻关系。对于法律设定“七出”的目的,董家遵说过既不是保障婚姻的持久,也不是专给男子以离婚的便利,而是建立在宗法主义的基础上来维持家族的利益。自古以来我们就认为婚姻是两姓之好的表现,义又是连接夫妻双方的纽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义则保持婚姻关系,无义则断绝婚姻关系,“义绝”即是这种离婚方式。另外,对于婚姻仅有国家和家庭的考虑是不够的,因为婚姻生活首先表现的是夫妻之间的生活,所以还应该考虑夫妻双方的意愿。鉴于对夫妻双方意愿的尊重,现实社会中又出现了“和离”。总而言之,“七出”是遵循礼制而设立的法定的离婚制度,“义绝”是由国家强制夫妻离婚的制度,“和离”则是一种夫妻两愿离婚的制度。这种以“七出”为基础,以“义绝”为手段,以“和离”为补充的离婚制度,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为维护社会的和谐、家族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唐代各种婚姻解除制度的渊源及内容的规定。通过对唐代各种婚姻解除制度渊源的研究,我们知道“七出”制度由来已久,并且它的内容与礼制中的内容如出一辙。“义绝”的基本精神虽然在汉代已经形成,但关于“义绝”制度的基本内容则是在唐代才正式写入法律中。另外,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唐代已有夫妻双方“和离”的例子。第二部分是对唐代的各种婚姻解除制度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对比分析,我们才能够清楚的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七出”、“义绝”、“和离”制度。第三部分主要探讨的是唐代婚姻解除时所应遵循的程序及婚姻解除后的效力问题,包括对内和对外的效力。由此,我们才能够清楚的了解到唐代的妇女在离婚之后还有哪些基本的权利。第四部分是关于唐代的婚姻解除制度对中国后世及古代周边国家的影响。这表明唐代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技艺之高,足以给古代周边国家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