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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立高校已实施教师聘任制20余年,教师聘任制的实质是要建立高校和教师之间的契约关系。但是目前的教师聘任制却没有真正实现高校教师和学校间的契约关系,表现在教师流动不自由、仍然具有“身份制”的特征、学校的人事管理行政色彩浓厚等。究其原因,是对高校和教师间的契约关系的实质以及这种契约关系和内外部制度环境的关系尚未进行深刻分析所致。高校教师作为知识的传播者和学术研究者是具有高人力资本含量的群体,他们和高校的关系是建立在以知识为媒介的就教师的人力资本进行交换的交易关系。从现代契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有交易就会产生交易成本,而契约是治理交易的方式,交易成本的高低决定了契约关系的选择。高校教师和学校之间的交易成本可以归纳为:信息搜寻成本、度量成本、监督成本、经营损失成本和其它成本五大类。这五类成本可以合成一个变量——教师人力资本产权界定费用,以这个变量建立的数学模型可以推导出当教师和学校间的交易成本高时,高校教师和学校间的契约关系是典型的关系型契约关系,交易成本低时则是正式型契约关系,而随着交易成本的降低,契约关系将由关系型契约关系向正式型契约关系转变。由于教师劳动具有复杂性、创新性、责任重大和风险独特的特性,以及教师人力资本产权具有个人占有的天然性、使用的增值性、产权残缺时的自贬性、价值实现的自发性、收益的长期性的特点,所以对教师的度量和监督成本天然地会比较高。而由于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不仅没有减低度量和监督成本并且还派生出了大量的其它成本,同时由学校行政权力泛化造成的成本也非常多。尽管有少数高校的聘任合同在内容和权利义务的规定上比较详细,但是总的来说,聘任合同存在着合同涵盖的面比较窄、合同内容少而简单、合同对概念的界定非常不清晰、侧重对学校的权利和教师的义务规定而轻视对学校义务和教师权利的规定、合同双方地位不对等等问题。因此我国高校教师和学校间的契约关系符合模型推导的情况,即属于典型的关系型契约关系。教师聘任制的实质是要建立教师和学校间的契约关系,用契约来规范和约束双方的行为、抛弃口头的、惯例式的管理方式,因此应当属于正式型契约关系的范畴,而这种由关系型契约关系向正式契约关系的转变需要内外部制度环境的支撑。目前高校内部管理中“身份人”的传统用人机制尚未打破、评价机制不合理以及缔约双方缺少缔约意识、合同效力低等原因造成了高校教师和学校间的交易成本高,因此只能选择关系型契约关系。高校教师和学校间要建立起正式型的契约关系则需要进一步完善教师工会组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教师内外部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教师信息甄别制度和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