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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金融市场的开放,金融诈骗犯罪日趋猖獗,诈骗数额越来越大、涉案面越来越广、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我国现行金融诈骗罪名虽然只有八个,但刑法理论对诸多问题还存在争议,认识不统一。为了准确、有效地打击金融诈骗犯罪,充分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笔者结合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就金融诈骗犯罪实务难点三题作一粗浅探讨。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判断金融诈骗犯罪与经济纠纷、金融诈骗犯罪与非金融诈骗犯罪的决定性条件。不同犯罪行为中的“非法占有”,其内涵是不同的,应针对金融诈骗犯罪行为的自身特点,准确界定其内涵实质。“非法所有说”强调金融诈骗行为人对他人财物进行永久性、全面性的侵犯,比较合理。在认定犯罪过程中,应当坚持从客观行为推断主观罪过,这符合刑法客观主义立场,立法、司法部门也已作了类似解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一般主体共同作用所形成的金融诈骗犯罪,可分为四种情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具有财产处分权限或者地位,陷入认识错误从而处分财产,应根据其具体性质与一般主体分别定性;并非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一般主体成立金融诈骗罪未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成立其他犯罪,或者成立贪污或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一般主体内外勾结,欺骗具有财产处分权限或者地位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使其陷入认识错误从而处分财产,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构成金融诈骗共同犯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了职务便利,可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确定犯罪性质。金融诈骗犯罪存在未遂形态。金融诈骗犯罪的着手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能够直接使受骗者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具有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的时间节点。金融诈骗犯罪是结果犯,既遂、未遂区分应采取“损失说”。既遂与未遂并存的金融诈骗犯罪形态,量刑时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