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禁毒法》产生前,我国实行劳动教养戒毒和公安强制戒毒两种强制戒毒模式并举的做法。长期以来,两种强制戒毒模式发挥着各自的优势,相互补充、相辅相成,为社会禁毒戒毒事业作出了贡献。但是,由于执行体制与矫治方法的发展途径不一致、适用对象法律依据不充分、部门利益冲突等各种原因,两种模式戒毒矫治效果已落后于时代发展的脉搏,并产生了部分不良社会影响。2008年6月1日,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禁毒和戒毒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正式施行,以法律形式废止了原有的劳动教养戒毒和公安强制戒毒,推行全新的强制隔离戒毒模式,这些举措重构了戒毒体系。本文的基本框架就是围绕强制隔离戒毒模式展开的:着重探寻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强制隔离戒毒模式如何在劳教戒毒模式基础上一步步建立起来,并试图解决一些发展上的基本问题,如基于劳教模式建立的强制隔离戒毒模式在实践中如何运行,它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如何,它哪些具有的特殊性和优越性,它今后的发展出路和前景如何等等。强制隔离戒毒模式从立法上的酝酿、论证、博弈、采纳,从实践上的试点、发展、完善、成熟,经历了数年的过程,劳教场所承担强制隔离戒毒职能有效地体现了强制隔离戒毒“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的基本宗旨,在工作理念、工作期限、基本工作方法上与强制隔离戒毒非常吻合,这充分证明了基于劳教戒毒模式之上建立的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开展历程是检验强制隔离戒毒模式在实践中收到良好效果的基本映证,笔者从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实际情况与浙江省良渚强制隔离戒毒所(浙江省良渚劳教所)的样本数据入手,剖析了目前强制隔离戒毒的基本运行模式和工作体制机制。强制隔离戒毒毕竟不是劳教戒毒的简单更名,在执行模式、等级设置、工作重点等方面都有自己特定的要求。它把“劳教戒毒”从普通劳动教养中分离出来,在劳教场所内开辟强制隔离戒毒区域,改革为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淡化其处罚色彩,进一步强调进行心理脱毒和不良行为矫治。它传递出来的立法意义与法律内在的价值追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宪政理念,凸显了文明发展的进步气质,彰显着合法性、人本性、科学性和社会性。它发挥自身独特的工作职能优势,运用独到的工作方法,更加注重戒毒人员的人文关怀、法律保障、权利维护,不断增强戒毒矫治的实际效果。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前景非常广阔,它具有以往强制戒毒模式无可比拟的优势。为了能够让它在戒毒的舞台上用其导向性地位发挥全方位的优势,今后的工作开展要注重配套法律与细则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设置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工作权限,重视劳教戒毒向强制隔离戒毒的理念及工作方式的转变,在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工作制度配套等多方面支持劳教场所开展工作,同时在外界宣传、研究和康复等阶段给予积极配合,强制隔离戒毒一定会在国家禁毒戒毒事业中创造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