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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我国一项特有的充满政治色彩的制度,涉诉信访在我国信访案件中一直占着相当大的比重,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涉诉信访这个概念的首次提出,是在2004年4月召开于长沙的全国法院信访工作会议上,这个概念的提出也就意味着国家将涉诉信访与其他类型的信访进行了区分。虽然对于涉诉信访概念的具体表述还没有统一的正式的标准,但是一般认为涉诉信访属于权利在正常的诉讼程序无法获得保障时的一种救济,在那些应当被人民法院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案件中,针对人民法院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是生效裁判提出的申诉、再审申请,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纵观国外,还是有很多国家建立有类似于我国这样的信访制度的,并且越来越普遍,可见这一制度发展的必然性,但是经过观察我们发现,类似我国这样的涉诉信访制度却是十分少有,甚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发现国外存在有类似于我国涉诉信访的事例。当前涉诉信访在我国的具体情况是,虽然党和政府一直以来都对涉诉信访非常的重视,并且针对涉诉信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集中治理,与此同时,围绕涉诉信访的问题与困境,各级法院尝试了许多改革与创新,但是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仍然居高不下,这些措施似乎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涉诉信访的现状总体上看,案件在数量上呈现出逐年持续攀升的趋势,反映出来的问题的种类不断多样化、涉及面不断广泛化、涉诉信访人员亦不断复杂化。同时,涉诉信访同其他信访案件一样,赴省进京的现象颇多,越级信访数量呈现不断上升趋势,造成案件的分布呈现出倒金字塔的形状,重复信访、缠访缠诉、集体访、暴力访等问题也日趋严重。涉诉信访案件的不断增多把法院推向了风口上,当法院不断的面对众多的涉诉信访案件、面对众多矛盾的聚集,就不得不给予涉诉信访和司法审判同等重要的重视,无形中偏离了其裁判者这个最重要的职责。一般来说每个涉诉信访案件都有其特定的情况,每个结果也都要根据特定的个人的不同要求和不同的案情来分别处理得出,所以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只能按照个案的实际情况来分别解决,目前的现实状况就是法院在面对着数量众多的涉诉信访案件时,在处理力量上普遍存在着严重不足的情况。涉诉信访问题如今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成为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的一大不安定因素,这也是中央决定重点整治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原因所在。从涉诉信访当前的主要问题出发,不难发现这些问题所体现出来的深层次的弊端,更多的从诉讼审判制度和司法程序上去寻求体制上的原因,可以说涉诉信访体制上的原因和诉讼制度上的弊端才是导致涉诉信访当前问题的最重要因素。涉诉信访既然在全社会范围内造成了各种各样的影响,好坏参半,那么涉诉信访的存在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这个问题不论是学术界还是社会舆论都纷纷争相探讨,社会各界的看法与态度均很不相同。涉诉信访的定位应立足于权力救济型的纠纷解决机制上,并与司法制度,诉讼制度相衔接,我们不能因为整个机制设计的不合理而单纯的指责其中某个制度,企图消灭一个制度就使整个纠纷救济机制得到完善。涉诉信访错综复杂,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短时期内要消解很困难,如何整合好涉诉信访解决机制是个疑难问题。首先应当从意识层面入手,做好涉诉信访人与人民法院双方面的工作;其次在诉讼程序上辅助对涉诉信访的改造,结合诉与访的分离、再审程序的改造、诉讼程序的简化等方面来评价现行司法制度,以此辅助改造涉诉信访;最后,由于制度困境是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应当立足于现行体制,从当前涉诉信访处理机制本身整合涉诉信访,结合立法的完善,以达到整合和完善涉诉信访解决机制的目的。希望通过分析涉诉信访当前的困境提出一些具可操作性的想法,为涉诉信访的研究及整合、构建现有涉诉信访解决机制提供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