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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农村土地的利用制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稳定,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前提条件。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开始普遍推行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当时激活农村经济活力,缓解粮食供应紧张状况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行,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成为制约中国经济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瓶颈。我国一些地方的农村进行了新的探索与尝试,将农地资本化、市场化,以实现农村生产力与农村土地利用率的提高,使其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研究农地利用资本化的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农村土地不仅仅作为一种生产性要素具有生产和保障的基本功能,而且还应作为一种资本性要素存在。农地利用资本化就是指把农村土地作为一种资本要素,将其投入市场,对其进行资本化利用,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体现其价值最大化的过程。农地利用的资本化,实质上是农地利用权利的资本化,也就是农民对土地拥有产权的资本化。通过对农地利用资本化的国内外历史沿革进行考察,认为农地利用资本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也是能够为我国国情所接受的。我国目前的农地利用制度,还存在城镇化建设与农地利用的矛盾突出、农村劳动力流失导致农地利用率低、农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农地流转制度不完善等弊端,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资本化的变革与改造。农地利用资本化有利于优化配置土地资本、加速农村人力资本开发、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城镇化发展进程。农地利用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应当体现出法律价值中的安全价值、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现有的农地利用制度背离了现代法律价值取向,而农地利用资本化则恰恰符合了这三种价值,因此我国的农地利用资本化应当在安全和公平的基础上,建立起效率优先、安全与效率相分离的价值体系。在现有形势下,我国的农地利用资本化出现了多种的形式与途径,主要包括土地租赁、土地股份制与土地信托,这些形式与途径符合法律价值,有利于农地利用价值的最大化,但是由于这些形式与途径还缺乏法律的支持,也还属于探索阶段,因此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完善我国农地利用资本化的法律制度应当首先要彻底明晰农地产权,这是完善制度的前提条件。完善制度应当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宏观方面应当完善农地利用的法律法规、健全政府行为规制机制;微观方面应当从优化农地租赁形式、完善农地股份合作社以及实现农地使用权证券化三个方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