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权结构对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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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在2005年底才完成,从此我国才开始普遍推行股权激励计划。2006年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相关法规,随后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与传统的薪酬体系相比较,股权激励是一种特殊的长期激励方法,它是采取授予企业经营者一部分公司股权从而使他们可以分享公司剩余控制权这一手段,来使经营者的目标和所有者的目标相一致,从而解决企业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然而,从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的实践结果来看,股权激励方案在设计方面出现的问题越来越明显,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激励效果。因此,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思考怎样设计一个有效的股权激励方案,对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研究也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学者们希望能够找出影响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因素,从而找出影响股权激励效果的原因进行改善,进而提升股权激励的效果。激励方式、股票来源、激励强度、激励有效期、行权价格、行权条件等是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主要组成要素,但最核心的内容是股权激励强度,激励有效期和行权条件等因素都是在股权激励强度的基础上进行设计的。因此,本文选择股权激励强度和有效期这两个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关键因素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研究。那么,在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设计时,上市公司应当设定怎样的激励强度和激励有效期?控制权结构会对股权激励强度和激励有效期的设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些问题都是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需要考虑和解决的。  在研究影响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因素过程中,一些学者仅仅研究单个控制权性质变量,如第一大股东持股和最终控制人产权性质等,但是很少有学者将控制权结构的那些特征综合在一起来研究它们会对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然而,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制订和实施以及激励效果的重要影响因素,控制权结构是至关重要的研究内容。所以本文将从控制权结构的视角出发,系统研究第一大股东控制权、产权性质、高管持股及两职设置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影响。  本文选择在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进行了实证研究。实证结果表明:  (1)第一大股东控制权越大,上市公司设定的股权激励强度越弱、激励有效期越长;  (2)与非国有产权性质的上市公司相比较,国有产权性质的上市公司设定的激励强度较弱、激励有效期较长;  (3)相较于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的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上市公司设定的股权激励强度较强;相较于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上市公司,在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的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控制权对股权激励有效期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得到了加强;  (4)相较于高管持股比例高的上市公司,在高管持股比例较低的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控制权对股权激励有效期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得到了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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