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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是一项古老的制度,最初源自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在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为参审制,在中国则表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式确立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它在创造了短暂的辉煌之后,却呈现出明显的衰微之势,以至于有学者提出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名存实亡,应该废除之。由此,引发了国内法学界和司法界关于人民陪审制度存废问题的广泛而激烈的论争。笔者认为,如果要给法院审判是否仍有必要实行陪审制下一个准确的结论,必须要从陪审制的价值谈起。“法的价值是立法的思想先导,严格意义的立法活动都是在一定法的价值观指导之下的国家行为。这一行为的动因、意图、目标都无不由一定的价值需要所决定并为这一价值需要服务”。陪审制属于司法制度之一种,应当从其对主体的效用性——即价值论谈起。本文内容上,首先对法的价值及其体系进行了简要论述,由此引出对陪审制度价值的论述。接着文章对陪审制度及其价值相关概念进行了的介绍,以确立对陪审制价值进行研究的基础,为下面的具体论述做好铺垫。然后,笔者在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内容解读的基础上,着重陪审制的目的价值进行细致的阐述:价值分别是民主、权力制约、公正,本部分是文章的重点。最后,笔者从可行性的角度分析在我国坚持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性与合理性,并提出完善意见,以表达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实行人民陪审制的观点。本文采用从一般到特殊的思维路线,由介绍普遍意义上陪审制度起,到重点介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和制度完善。文章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等论证方法,通过具体论述人民陪审制的价值,旨在说明陪审制对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意义和重要作用,为坚持和完善人民陪审制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