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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一词是从英文part-time job翻译而来,与之相对应的是full-time job即全日制劳动。非全日制劳动形式在全球各地发展的时间很长,发展的速度也比较快,是各国灵活就业或者称为非正规就业的主要形式。但是非全日制劳动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不长,几乎可以认为是改革开放以后的市场经济时期发展起来的新型劳动形式,但其发展速度却相当快。由于各国法律文化的差异以及非全日制劳动在各国发展的背景、发展情况不同,各国对非全日制劳动的界定也各不相同,从各国对非全日制劳动进行界定的整体上来看,均是在比照全日制劳动的定义的基础上界定非全日制劳动的。在具体界定标准上则有所差异,通过解读国际劳工组织、域外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地方立法中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不同界定,从而分析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对于研究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非全日制劳动对劳动者而言是一种非全日制就业形式,对用人单位而言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新型的灵活劳动关系在我国的发展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去弊兴利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劳动法规在规制非全日制领域也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劳动合同法》针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同于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特殊方面制定了特殊的规范,这一系列的特殊规范对于规制我国目前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具有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立法仍然处于摸索前行的阶段,需要不断完善立法以促进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并为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