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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国家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志,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在不停的呼吁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如今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终于提上日程并且取得了不小的进展,《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也代表着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继承制度也将作为《民法典》的第五编即继承编,继承编草案对《继承法》的内容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尤其第三章遗嘱继承方面,增加了新型的遗嘱形式,也完善了之前的不太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夫妻二人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意愿也越来越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因夫妻二人共同订立一份遗嘱而产生的纠纷。因我国法律并未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规定,无论是遗嘱所涉利害关系人或者是法院都会对夫妻共同遗嘱性质认定产生不同意见。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因缺少立法的明文规定,对同是夫妻共同遗嘱的案件产生不同的判决。因此在《民法典》继承编编纂的背景下,不应将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置于法典之外,应结合实际将夫妻共同遗嘱的相关内容在法典中进行规定。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以案例入手,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中不同审理法院的争议焦点,得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夫妻共同遗嘱这一形式遗嘱产生纠纷的态度,不同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遗嘱案件时的关注焦点,以及判决结果的不同反映出我夫妻共同遗嘱的性质认定方面的问题。立遗嘱人撤销遗嘱或者撤销遗嘱后订立新的遗嘱,使得不同利害关系人对夫妻共同遗嘱的形式产生争议,由此引出夫妻共同遗嘱具有何种效力,立遗嘱人是否有权撤销夫妻共同遗嘱等问题。第二章主要进行夫妻共同遗嘱的理论分析,从《公证遗嘱细则》中可以找到共同遗嘱这一形式,但并未进行制度规定,因此这一部分分析了夫妻共同遗嘱的概念及特征,通过分析理论界对于夫妻共同遗嘱性质的不同认识,本人认为将其定性为共同法律行为更为合适。第三章主要针对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比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理论,本人认为我国立法应当承认此种遗嘱的效力,并且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要件,分别对不同的遗嘱类型分析了生效时间以及失效事由等。第四章主要针对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问题进行分析。夫妻共同遗嘱存在两个订立主体,因此将撤销时间划分为立遗嘱双方均在世和立遗嘱一方去世两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中分别分析了立遗嘱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相对应,对于立遗嘱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也放在不同的阶段中进行了分析。第五章主要提出我国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构建,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的立法特点,建议我国将夫妻共同遗嘱规定在继承编中,针对夫妻共同遗嘱的订立主体和客体,生效和失效以及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分别提出具体的构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