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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法治建设进程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利于全面发展民族自治地方,也有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建设进程。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对民族自治地区建设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政府治理创新,传统政府施行的单一中心管理系统,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现代化需求,在进行公共事务的处理时,需要将市场和社会等部门融进其中,从而实现政府的现代化治理,为人民提供更好的公务服务以及产品。虽然民族自治地方在改革开放之后获得了极大地发展,但由于地方文化、宗教信仰、经济水平等方面的差异,民族自治地方还存在着影响社会稳定和危害社会健康的因素。国家治理现代化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执行力建设现代化。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建设现代化,是衡量国家进行现代化治理的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准。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建设还存在很多不足,在国家施行现代化治理建设的背景下,需进一步加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执行力现代化建设,必须转变政府执政理念,以完善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为基础,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提升执行主体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执行主体的业务素质及能力,科学合理地制定、实施政策;建立合理的监督考核机制,用制度管权。本文以西南民族自治地区J县殡葬改革事件为例,指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行政决策程序、政策执行合理性、执行力度、执行规范等方面存在问题。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建设受制于多种因素,比如,制度本身、制度执行过程中执行主体的素质、执行环境的保障及观念环境等。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需要积极探索加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执行力建设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转变观念,提升执行主体素质,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执行力建设有法可依;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机制体制,确保政策执行有法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