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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随着生态环境恶化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生态恶劣地区的环境保护和生存条件的改善得到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宁夏、内蒙古和三江源地区率先开始生态移民工程。生态移民工程的实施,为缓和生态环境压力和改善移民生存条件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文化适应、经济发展、教育滞后和环境污染等一系列新问题和新矛盾。因此,实现生态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初衷任重而道远。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能够弥补政府供应不足和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失灵的作用。社会组织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完全有能力推动生态移民后续发展,共同走向小康社会。诚然,社会组织具备相应的意愿和能力,但是健全的法律机制对社会组织推动生态移民后续发展更具规范性、持续性和合法性。本文以政府和市场失灵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以及治理与善治理论为法理支撑,通过对社会组织和生态移民的介绍,分析我国生态移民后续发展所面临的困境。鉴于政府一元化管理模式存在的种种弊端,提出社会组织推动生态移民后续发展的观点,并就社会组织推动生态移民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阐述。最后尝试从社会组织推动生态移民后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层面展开论述,以期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提升移民生活质量,实现“双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