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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刑事诉讼面临着周期长、效率低等问题,各国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立了刑事诉讼合意制度,如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具有合意精神的司法实践和一定程度的司法改革。本文拟通过对刑事诉讼合意制度的基本理论阐述,域外刑事诉讼合意制度的比较,对我国刑事诉讼合意制度构建的障碍和动力进行分析,提出适合于我国目前司法情况的完善合意制度的思路。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刑事诉讼合意制度进行了概述,介绍了刑事诉讼合意制度的内涵与特征;其次介绍了刑事诉讼合意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利益平衡论、多元正义观、程序主体性原则、诉讼效益论;之后概括了刑事诉讼合意制度的表现形式;本部分的最后分析了刑事诉讼合意制度的价值,这是刑事诉讼合意制度之所以建立以及推广的原因所在。第二部分对域外刑事诉讼合意制度进行了介绍。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合意制度的立法与司法进行了阐述,并且对上述两大法系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障碍和合意制度推进的动力进行了比较分析,对我国构建刑事诉讼合意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合意制度的实践以及遇到的障碍。在实践中孟广虎案件被称为我国刑事诉讼合意第一案,我国的简易程序以及普通程序简化审都在一定程序上受到了刑事诉讼合意思想的影响。任何一个制度自身都会存在一定的弊端,刑事诉讼合意制度也不例外,它既有自身的内在局限,也有外在制度上的不足,这些都是导致刑事诉讼合意制度在我国运行不畅的原因。第四部分中笔者对我国构建刑事诉讼合意制度的动力进行了论述。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我国的刑事政策有所转变,司法理念有所进步,相关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完善,这些都为我国刑事诉讼合意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动力。第五部分笔者对我国在目前的司法形式下完善刑事诉讼合意制度提出建议。尽管我国目前不适宜引入沉默权以及大幅度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但可以规定刑事诉讼合意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内容,设立程序性审查机制和救济程序以完善刑事诉讼合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