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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包括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由于《婚姻登记条例》对登记离婚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夫妻双方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才能登记离婚;如果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当离婚纠纷中的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除,以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文拟通过案例介绍,引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在实务处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权利、离婚条件及离婚救济等,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探讨。本文除引言、后记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共计约21000字: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此部分简要介绍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基本案情,由此引出本文即将探讨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离婚权利、离婚条件和救济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中的若干问题。第二部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此部分首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简单阐述。同时在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对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种类进行了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程序及需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权利。无论是从婚姻自由的角度出发,还是基于平等、公平原则的要求,处于婚姻关系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享有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平等的离婚权利,不能因为其行为能力的丧失就强行剥夺其理应享有的法定权利。此部分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现实需要,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被告两种诉讼主体地位出发探讨了其享有的离婚权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实现离婚权利,离不开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不适宜在自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离婚诉讼中继续担任监护人,因此只能依法变更监护人,即重新指定新的监护人,在这一问题上进一步分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该类离婚诉讼中进行法定代理的必要性,明确了监护人变更的范围以及在离婚诉讼中法定代理权限。第四部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条件及救济。离婚诉讼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在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及裁决结果的作出上应当严格把握。尤其是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诉讼主体的离婚诉讼中,更应审慎处理。此部分首先围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条件即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情形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诉讼中可能获得的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婚经济补偿三种离婚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