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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访权是指以记者向大众传播新闻为主要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调查,获取新闻事实材料的权利,是记者最重要、最核心的职业权利.采访权为记者所专有,不同于任何公民都具有的一般采访权.记者采访权的行使是以人民拥有知情权为前提的.知情权的实现有多种途径,更多地要依赖新闻媒体,它在美国被当作一项基本权利,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中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知情权的概念,对于知情权的保护,只是作为一种法律精神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采访权渊源于新闻自由思想.中国宪法虽未使用"新闻自由"一词,但相关规定足以保障中国公民(当然包括记者)享有充分的新闻自由,这种自由是通过不同的形式实现的.新闻采访权属权利还是权力范畴历来存在很多争议,事实上,新闻采访权既不是国家权力,也不是个体权利,更不是权力、权利二者兼备,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设立采访机构是采访行为得以实现的基础,采访权的取得也具有客观性.隐匿消息来源是采访权能够行使的前提.就其内容而言,对于公共信息的公开制度,国外有专门的立法;对于公众人物,包括明星和政府官员,其信息公开方式和隐私权保护方式,国内外也有很多不同的做法和看法.就方式而言,隐性采访和偷拍偷录经常引起争议,实际上,只要运用恰当,它们也是合法的采访方式.舆论监督权是采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内涵、保护方式还有待进一步探讨.采访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集中体现在新闻侵权官司中,一般是采访权,或者是在它的基础上产生的报道权与公民的人格权发生了冲突.在这样的新闻官司中,其抗辩事由一般有作品的基本事实真实、特许权、公正评论、相关人同意、公共利益的需要、合理使用、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等.具体来说,特许权是指消息来源具有权威性,事实材料取自权威性的证明;公正评论的则体现了在舆论和公民人格权之间,应对与社会公益有关的评论予以优先的保护的原则;相关人同意一般有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情,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情,不受隐私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