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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人法是二战后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在中世纪商人法的基础上兴起的,自五十年代英国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提出现代商人法以来,国际上关于现代商人法的讨论从未间断过。从理论角度来看,该概念的提出是对传统国际私法机械套用冲突规范解决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的挑战,使得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这一话题引起学者激烈讨论。从实践角度来看,将现代商人法作为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依据,不仅符合国际商事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与商事和仲裁的内在特质相符,相得益彰,因而得到越来越多的适用。这一现象也反映了当前国际私法开始注重实体正义的趋势。如上所述,现代商人法从提出到现在,虽然只有短短的几十年时间,但世界各国的学者们已对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这一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尽管国际社会仍然存在赞成和反对两种针锋相对的声音,但随着实践中国家在制度层面对现在商人法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依据的认可,仲裁机构和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在仲裁的法律适用中越来越频繁地选择适用现代商人法,反对论的观点无论在理论还是现实面前都是站不住脚的。目前在我国有五部法律规定了现代商人法最重要渊源—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但现代商人法的其他渊源仍未得到法律认可。最重要的是,在专门的《仲裁法》中,也并未如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那般给予现代商人法应有的法律地位。实践中,随着我国国际商事贸易的迅速发展,在仲裁中适用现代商人法的几率必然会越来越大,因此,在此时研究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从全文具体结构来看,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指出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的新发展:现代商人法的适用。首先说明了国际商事仲裁传统的法律适用方法即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存在的弊端,继而指出现代商人法是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突破,并对现代商人法的含义、特征及渊源作了简单介绍。第二部分阐述了现代商人法作为国际仲裁法律适用的理论依据。首先对国际上赞成和反对派的观点进行分类整理,在此基础上,笔者通过对反对派理由的逐个击破,肯定了赞成论的观点,也即从理论上论证了现代商人法是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必然选择。第三部分则从现实角度出发,分别对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现代商人法的制度现状和仲裁实践作了介绍。首先介绍了国际上和主要国家的典型仲裁规范,其次介绍了国际上和典型国家的仲裁实践,并选取案例予以具体说明。最后一部分,也即文章的第四部分,笔落我国,通过对我国商事仲裁中现代商人法适用的学界观点和制度现状及实践的阐明,指出我国涉外商事仲裁中适用现代商人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