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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5日,“专车第一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作为一项新兴的互联网产品,[1]网约车纠纷第一次在国内受到达摩克利斯正义之剑的剑锋相对。2016年10月7日,伊利诺伊州运输贸易协会诉芝加哥政府案在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随着网约车在人们生活中影响的增强,与之而来的纠纷也逐渐走进了法庭当中,在由市场放任难以自行调节达成平衡稳定的市场竞争环境之时,政府开始介入这一市场,以公权力以及司法权力充当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开始涉及这一崭新的领域。不同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网约车以其需要借助互联网平台、私家车即可作为竞争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独特的定价计费方式等特点受到人们的欢迎与热衷,对一直以来存续的出租车行业的运营市场竞争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正是由于具有众多的区别所在,对两种汽车营运模式的监控也不能完全等同对待,而市场准入制度作为竞争主体进入市场参与市场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网约车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是一个目前在国内外都具有强烈影响力以及较高的研究价值,并且存有较多争议的研究课题,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对网约车与出租车的界定入手,随后对网约车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概念与研究价值进行了介绍,结合目前实行的法律制度,挑选了具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列举与比较,对我国网约车管制中存在的争议与问题进行了列举,并简要的介绍了城市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管制与规定,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存在的各项问题并进行了理论与学说的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