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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目前争议最大,学界对其非议和诟病最多的一个罪名,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注定成为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本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三大“臭名昭著”的口袋罪之一——投机倒把罪分解衍生而出的一种罪名,1997年《刑法》第225条对该罪作出了规定,然而,因其堵截条款的设置,导致该罪名自产生之日起,其“口袋罪”特征日益明显而受到“非议”。可以说,非法经营罪是令人又“爱”又“恨”的一个罪名。令人“爱”之处在于其对打击花样翻新的经济型犯罪、保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功不可没;令人“恨”之处在于其扩张性可能会使一些本不应受刑罚的经营行为受到刑法惩罚。本文以该罪的司法适用范围限制作为研究重点,既具有理论研究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可为司法实践中更加准确把握其适用提供参考。本文的主体内容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本罪的基本理论。从研究本罪的立法溯源、基本概念、及其犯罪构成等基本问题入手,认清本罪的“前世今生”,厘清本罪的基本定义,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本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入分析导致适用过程中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为提出解决对策奠定良好基础。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外国关于本罪的立法例,通过认识和了解外国对本罪的立法例,为我国完善本罪的立法、司法解释及司法适用提供有益借鉴。第四部分是笔者提出完善本罪司法适用的建议部分。通过文章前三部分渐进式的介绍和分析,揭开了该罪是否属“口袋罪”的“真面目”,其扩张性的一面一览无遗。因此,为彰显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特性,必须对本罪的司法适用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笔者就如何严格限制本罪的司法适用范围提出建设性意见。经过这四个部分的阐述,可以得出结论:对于非法经营罪,我们应当从保护市场经济发展中所起的积极和消极作用去进行辩证分析,在当前的情况下,保留该罪名是必要的,但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也是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