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我国的履行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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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一直在不断的变化过程之中。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和相应的职能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并由此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何落实这一客观义务,并将其与检察业务评价体系有机融合,实现义务履行的考察与义务违背的惩治就是新形势下检察制度所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拟从分析客观义务的外延与内涵入手,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中国语境下现有的客观义务理论,对其他国家的客观义务扬长避短施以借鉴,希望能够对中国语境下的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并为刑事诉讼法治建设的发展寻求启发借鉴。本文写作步骤共分为四步完成:第一步,简要介绍诉讼客观义务理论,提出我国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此问题的认识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阐明论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并引出下文。第二步,从客观义务的产生背景和现实要求入手,分析其内涵构成以及与检察官的法定义务等其他义务之间的关系,再从制度设计和技术角度进行实质分析确定其外延范围和属性,并阐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本土化机理,分析解释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我国的应然性。第三步,介绍国内外对客观义务理论的研究进展,主要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理论研究进展,并扩展考察国际社会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认同。第四步,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之上,阐明确立客观义务在检察官执业规范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从对履行义务情况的判断、监督与救济三个方面提出相关立法和司法建议。笔者希望通过对客观义务的内涵和外延的分析,阐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本土化机理,并将其与检察官的其他义务进行比较,明确客观义务在检察官所必须遵守的各项义务中的重要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尝试创新性的提出了在检察环节增设中立第三方通过对检察机关履行客观义务的状况进行评判的机制,来督促和辅助我国检察官对客观义务的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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