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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在本世纪伊始便发展迅捷,其种类之新、数量之多都超乎人们的预料。同时,涉及虚拟财产的相关纠纷也纷然而生。不幸的是,我们缺少现实的制度来面对这些纠纷。一本文运用了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论述了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国内外的制度现状,并对如何在我国保护虚拟财产的合法存在做出了探讨。首先,本文详述了虚拟财产的历史沿革,并总结了虚拟财产的内涵特征以及外延范围。面对学界广义与狭义的定义分类,笔者认为如果仅仅采取狭义的虚拟财产说并不能有效的实现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尤其是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虚拟财产将会以更加纷繁复杂的形式展现在我们面前,如果过分限缩虚拟财产的内涵,就会与我们设立虚拟财产保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并可能出现法律之调整永远跟不上社会情事之变更的窘状。因此,笔者在此坚持一种开放式、宽容式的立场,认为虚拟财产就是存储于计算机或者网络当中的那些被用户以及客服单位赋予特定意义及具财产特色的数据和信息。其次,笔者重点探讨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这是本文继续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虚拟财产具有与普通民法之物不同的形态,但学界已经基本认同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笔者在这一点上也做出了自己的理论证明。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上,理论界观点不一,并产生了如下四种学说: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笔者认为,以上四种学说的分析都有其合理性,但是立足于对虚拟财产的有效保护这一目的,笔者重点论述了其“准物权”属性,其理论基础就在于虚拟财产具备物权的几个基本特征:支配性、排他性、对世性等。对此,本文也作了重点研讨。最后,笔者尝试着描绘和构建了我国对于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制度。比如利用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实现虚拟财产权的一般保护;通过单独立法,实现虚拟财产权的特殊保护。而且,笔者强调了在处理虚拟财产纠纷时必须予以澄清的其他因素,如怎样去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怎样分配举证责任、怎样承担侵权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