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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颁布施行至今已经30年,在此期间立法机关并未组织过修改。但是社会家庭结构已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从大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受到极大冲击,“重喜好、轻人伦”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本世纪之初发生的两个结果完全不同的案件1,更是引起社会对现行继承法律制度的广泛关注。现行《继承法》奉行遗嘱自由,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只有《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必留份制度,以及规定在《民法通则》中的一般原则限制遗嘱自由。依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必留份享有者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下简称:“双缺乏继承人”),导致适用的对象受到较大的制约;必要份额也没有统一确定的基准,使裁判者享有太大的裁量权,导致实践中会出现同案异判。因此,我国亟需完善遗嘱自由的限制制度。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法中都专门设有特留份制度,它的功能就是对遗嘱处分的自由进行限制,以保护家庭的亲情伦理关系;尽管英美法系国家曾奉行遗嘱自由,但是如今都建立了家庭扶养制度,以限制遗嘱自由。相比较而言,特留份制度更能体现对家庭亲情伦理关系的保护,实现遗产公平分配。我国的社会现实需要约束被继承人对遗产的肆意安排,维护家庭亲情伦理道德。因而,目前许多学者提出修改继承法时需要增设特留份制度,并参考引进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但由于继承法是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需要与社会心理、生活习惯相适应,因此在借鉴外国特留份制度的同时需要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既要解决现有困境,又要与现有制度相协调。基于上述社会背景,修订《继承法》并增设特留份制度具有较强的紧迫性。本文希望通过梳理特留份制度的基本内涵,并依据我国的风土民情,理清增设特留份制度的理论难点,以期能够就相关制度内容提出不同的看法。本文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是特留份制度的概述。在这一部分主要围绕特留份制度的起源及历史发展,揭示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法律传统下的立法目的;分析特留份制度的含义及其特点;针对特留份性质的两种主要学说的优缺点做了简要分析,从而为后续分析奠定基础。第二章是从比较法角度分析了不同立法例的制度设计。首先,笔者选取了法国、德国、日本作为分析对象,简要梳理大陆法系各国对特留份制度的规定。其次,分析了英美两国的家庭扶养制度的主要内容。最后分别指出特留份制度与家庭扶养制度各自优点,认为家庭扶养制度之功能与必留份一致,应当参考和引进特留份制度。第三章的重点是分析增设特留份制度的可行性。首先,简单介绍了我国的必留份制度,指出其存在的缺陷。通过对比我国的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具体内容,得出我国并无特留份制度的结论。其次,从特留份制度的法理基础和立法功能角度,分析增设特留份制度的合理性。最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及相关司法实践角度,论证增设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第四章分析了如何立足基本国情创设特留份制度的相关内容。首先,基于我国家庭结构及传统的家庭美德,权利主体应当包括配偶、父母及子女。其次,特留份的计算基础应当包括遗产和生前的特种赠与,而具体份额的计算方式应当采用各别特留主义。再次,应当规定扣减制度,以保护特留份。最后,结合我国《继承法》的现有制度,就如何协调特留份制度与必留份制度、遗赠扶养协议、不分少分遗产制度之间的关系提出自己的观点。综上,本文认为:在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需要增设特留份制度,从而实现遗嘱自由与家庭伦理、照顾弱势继承人的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