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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随着人才的频繁流动,商业秘密因企业员工“跳槽”而大量流失。许多企业通过与离职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来预防商业秘密的流失,但是由于我国离职竞业禁止制度尚不完善,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过程中劳动者的利益遭受了严重的损害,由此导致双方利益的冲突日趋激烈。2008年1月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从法律的高度对我国离职竞业禁止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仔细考量,立法中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以协调商业秘密权和劳动权之间的冲突为出发点,从理论到实践,再结合国外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对我国的离职竞业禁止制度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离职竞业禁止制度进行初步的探讨。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商业秘密权和劳动权之间的冲突进行分析,并提出协调冲突的法律途径—离职竞业禁止制度。本部分首先对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和劳动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进行分析。其次提出协调商业秘密权与劳动权之间冲突的法律途径—离职竞业禁止制度,同时对离职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予以分析。第二部分:从理论上对离职竞业禁止义务的内涵和性质进行分析。本部分首先从竞业禁止的概念入手,对离职竞业禁止义务的内涵进行分析,并对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和离职后的保密义务进行区别和比较。其次,对离职竞业禁止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比较法分析。本部分首先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离职竞业禁止制度进行考察。其次介绍了我国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现状,并结合前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对我国离职竞业禁止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第四部分:本部分主要根据前文对我国离职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就如何完善我国的离职竞业禁止制度提出一些立法和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