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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论自史出”,为践行“从古往今来的历史法律现象或者事实中提取法学理论”的科学研究方法,本文在引言部分采用历史法学的科学研究方法,首先就古代东西方国家陪审制度的缘起和流变进行现象学①层面上的概括性描述,意在重现历史事实,厘清陪审制的历史发展脉络与规律,以便为后续的法理思辨“描述现象”,并逐渐从实然中发现应然,从形而下步入形而上,为在“问题重构”的基础上逐步深入到思辨的理论层面奠定事实前提。然后,在分析和研究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本文后续章节将以我国当代人民陪审制的“虚置-重构”为思辨主题,渐次展开关于陪审制改革的法理思辨和原理建构,深度解析和建构人民陪审制背后的理论基础,并从理论法学的角度为我国从人民陪审员制度过渡到人民陪审团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观念指导,最终实现“从历史事实中提取理论”的研究目的。本文第一章采用社会实证分析方法,客观全面地描述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被虚置的现状,随后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剖析了我国陪审制度虚置的主要原因。其后,本文又对我国立法、司法机关为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虚置”问题所做的重构人民陪审制的法律文本、改革实践进行了描述,深入分析了河南试点人民陪审团制度的特征和本质。最后,本文对试点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成效进行了宏观和微观层面的相关分析,获得了“试点陪审团制度效果良好”的实证结论。本文第二章主要就我国法学界就河南试点“人民陪审团”制度的争论观点进行法理思辨。首先分别客观介绍反对方和赞成方的观点及其论据和论证,然后采用价值判断方法对正反两方的观点进行法理思辨,以便获得必要的、共同的价值标准和价值评价标准——只有作为社会主义民主之必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民主和商谈民主才是我国重置人民陪审制的价值尺度。本文第三章分别运用让·博丹的人民主权理论、德国当代哲学家哈贝马斯的商谈理性理论、同类人审判理论、协商性司法理论,从哲学角度、从理论法学的角度为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提供了理论基础。哈贝马斯眼中的交往理性理论,是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选择通过建立理性的交往协商机制达成共识的途径即所谓“交往理性”。沟通与商谈是平等的政治主体之间达成政治默契和妥协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这种方式有别于人类社会中存在的竞争交往方式,是一种达成社会契约、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程序化、规范化方式。同等人审判、协商性司法等都为这一沟通与商谈提供理论依据,更为我国人民陪审团的建立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最后,本文作者认为,为完成重构陪审制的制度设计,我们应该充分重视“河南试点”的宝贵经验和有关教训,在取精去伪,借鉴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精华的基础上改进和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踏踏实实的引领人民切实参与到司法审判工作中,助力并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并对合理配置司法权力、消除司法官僚化与行政化弊端、提高司法公信力产生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