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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问题是行政审判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开启司法公正的第一把钥匙[1]”。行政诉讼管辖作为行政诉讼的入口程序,直接关系到行政案件能否得到公正的审判,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方面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是参照民事诉讼的“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即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下,我国的法院是根据行政区划来设立的,普通法院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故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与行政区划完全对应。另外,地方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上不独立,受制于所在地的行政机关。因此,地方法院在审理当地的行政案件时难免会受到行政干预,从而严重影响行政诉讼的司法独立与公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地方法院进行了改革探索,如“异地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等,这些改革方案都是在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框架内的调整,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明显的局限性。2015年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从立法上确立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为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创造了空间。只有从体制上着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诉讼地域管辖问题。本文的主要内容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本论题的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意义与价值以及研究方法进行简要的介绍,着重阐述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研究的意义与价值。第二部分对行政案件跨行政区管辖的相关概念界定,同时阐释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意义。第三部分是对域外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的评介,英美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例,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来评析域外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的相关制度规定,并从中获得启示与借鉴。第四部分首先对我国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的立法沿革进行介绍,然后着重对“异地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以及“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这三种改革方案进行评析。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国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的实施构想,通过与国内行政案件管辖改革实践进行对比,认为建立专门的行政审判组织是更佳的方案。然后,对专门行政审判组织进行具体的设计,并对相关配套机制提出了完善建议。第六章是最后的结论,概括了本文的主要研究观点,总结了研究的不足,为以后的研究工作提出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