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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已广泛运用于社会各领域。然而对于悬赏广告中的法律问题,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理论及实务上分歧颇大。本文立足于司法实际,综合运用比较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利益衡量方法及经济分析方法等,对悬赏广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首先,对悬赏广告的概念、分类、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说明。其次,通过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两种主张——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的比较,认为契约说更为合理和科学。再次,以契约说为基础,认为优等悬赏广告在优等者评定结果未明确之前其效力待定;遗失物悬赏广告在拾得人履行了公示告知义务、报告义务和保管义务后应认定其法律效力;其它类悬赏广告如无特殊情形发布后即为有效。最后,对于悬赏广告中存在的报酬不明确、特定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行为人抗辩权的主张、遗失物与遗忘物的界定及悬赏广告的撤销等特殊法律问题作了论述。在全文中,作者通过对悬赏广告中法律问题的研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