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缺席审判证明标准研究

来源 :西南交通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anghuaye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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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是相对于对席审判的一种案件审理方式,传统学术观点认为缺席审判系指当事人经合法传唤,于辩论期日不到庭或到庭后不行使任何抗辩权,但法院又不得拒绝审判而形成的一种特殊审理方式。我国学界对缺席审判的探讨仍然停留在外国立法的比较考察,对构建我国缺席审判语焉不详。加之我国证明标准问题研究起步较晚,证明标准依然在探索中,缺席审判证明标准尚未引起学界的关注。缺席审判起源于古罗马时代,在近现代形成了两大模式——缺席判决主义模式与一方辩论主义模式。在国外,该项制度发展较为充分,制度模式也更成熟。而相比之下,我国缺席审判立法简陋,程序不明,给司法实务带来诸多困扰,这其中最为凸出的是: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的对抗已经不存在,那么在仅有一方当事人举证的条件下,如何形成事实认定,当事人举证到何种程度方能为司法裁决?这些问题深深困扰着诉讼当事人与法官。本文首先界定了缺席审判证明标准的概念,笔者认为,“缺席”不应当仅仅理解为当事人不到庭参与诉讼的行为,实质意义上讲,当事人出庭的目的就是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而不到庭或到庭后一言不发都是从行为上表明对这种抗辩权利的放弃,所以缺席还应包括当事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不抗辩的行为。其次,缺席审判证明标准是一般证明标准的子概念,是适用于较为特殊的审理形式的证明标准,其理论来源、立法立场与一般证明标准有着天然的联系。因此本文从分析证明标准的基本理论出发,考察不同法系的证明标准立法,试图找寻较为合理的、成熟的证明标准立法与理论依据供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借鉴。证明标准与案件审理方式有着一定的联系,这就决定了缺席审判制度下的证明标准立法应有别于对席审判中的证明标准,缺席审判证明标准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且各国缺席审判证明标准立法例中也体现了这种特殊性。这对我国缺席审判证明标准立法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经过比较分析本文认为:选择不同立法模式的国家,其缺席审判证明标准因不同立法模式而存在一定的差异,虽各有优劣,但都无法单独解决司法现实中的困境。最后,本文结合我国现实国情与既有立法框架,提出在理顺我国缺席审判程序立法思路的前提下构建我国缺席审判证明标准,并认为,这种证明标准还应配合一定的保障手段才能发挥最佳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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