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所谓税务代理制度就是关于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机构)、代理人员接受纳税人委托,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结算清缴、自我检查等涉税事项的规章制度。在《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中所称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税务代理业是一项受托代理业务,委托人是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接受委托的(即受托单位和个人)是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有一定数量以上代理人员就可以申请成立税务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的形式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公司等。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具有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外的第三者身份,所以更具客观公正性,应该同时维护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税务代理制度,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保证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顺利实施、巩固改革开放及税制改革的成果都是十分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国务院颁布的实施细则对税务代理问题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实施细则同时授权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税务代理规则。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规定。因此,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我国税务代理工作的法律依据。税务代理是一种统称,通常包括税务代理和税务咨询两个基本方面。世界各国的税务代理与税务咨询主要有两种基本模式:第一种是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的松散型模式。其基本特点是由注册会计师(CPA)兼容税务代理咨询业务。第二种是以日本和韩国为代表的集中型模式。其基本特征是除了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传统的会计财务报表鉴证业务外,还建立专门化的税务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