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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社会刑事被害人权利运动的兴起和发展,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权利保障在各国司法制度改革中日益得到重视。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使其享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但由于立法与实践的脱节,使法律规定的许多权利有空置之嫌。关于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正当诉求遭到漠视,诉讼权利遭到忽视,合法权利也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和救济。尤其是在公诉案件中,在国家强大的追诉职能背景下,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本文是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样一条逻辑思维来安排行文的。
第一章主要叙述我国刑事被害人程序参与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从刑事被害人程序权的内涵着手,初步分析其概念的界定,下一节,则概括出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刑事被害人所享有的程序参与权利,进而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最后一节,则从两个层面上分析我国在刑事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保障上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主要通过对域外法系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程序参与权的规定入手,分析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国际法上关于刑事被害人的立法与实践,如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将被害人规定为当事人地位,享有较多的诉讼权利;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则将被害人规定为证人地位,虽然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没有大陆法系国家所规定的那么多,但其立法趋势也是向保护刑事被害人程序参与权发展。考察域外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规定以及目前研究状况,结合中国现状加以分析比较,总结出有利于我国刑事被害人参与程序权利方面的建议及启示。
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旨在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程序参与权。本章分为三个部分来研究我国刑事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的完善。首先分析刑事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价值基础,随后,指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程序参与权应当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程序参与权的一些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