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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未经药品专利权人同意,允许他人支付药品专利使用费,实施药品专利权人已取得专利的行政措施。与一般专利强制许可不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肩负维护公共健康的大任。在人口流动全球化形势下,传染病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传播范围越来越广,同时伴随着诸如肺癌、肝癌等基础疾病高发,为各国公共健康带来严峻挑战。我国公共用药需求不断加大,专利药品价格高昂问题日益凸显,公众药品可及性受到显著影响。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在立法中已确立起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并逐渐进行完善,遗憾的是,尚未有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方面的实践,对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立法沿革梳理,零实施的现状不乏机械立法的缘故。通过分析发现,我国立法中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申请主体涵盖不当,表现在一般申请主体限制多、行政机关作为申请主体的资格存异;其次,依公共健康申请事由表意不明;再次,行政审批程序繁琐耗时长;再者,专利使用费难以确定,缺乏参照标准以及确定程序设置不合理;最后,缺乏强制技术转让条款。而在实践中,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已成功运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来应对各自国内公共健康危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在美国与印度的成功实践,证明该制度应对公共健康问题是行之有效的,美国作为原研药市场占比最高的国家,而印度作为仿制药品盛行且不管制的国家,这两国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吸收借鉴。若要让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在我国充分发挥作用,切实提高民众用药可及性,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在申请主体方面,要明确申请主体范围与资质,建议适当放宽申请主体范围并确认行政机关申请主体资质;在许可理由上,要以药品可及性为内容细化许可理由;关于审批程序,可以简化突发情况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审批程序;同时,要合理设置专利使用费标准与程序,为明确专利使用费提供参照;针对技术难题,可考虑在专利法中增加强制技术转让条款,落实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