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程序法的价值与目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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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探讨行政程序法的价值、目标模式的概念、内涵与相互关系。认为行政程序法价值是目标模式的终极根据,决定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最终定位;目标模式是一定的立法方法的规则,它取决于目标,服从、服务于价值的实现。通过对行政程序法价值取向的探讨,可以为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模式选择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和坚实的信念基础。经过辨析,文章认为公正是行政程序法的首要价值,秩序是其基础价值;而效率是行政程序的价值,是行政程序法公正价值的从属价值和检验指标,而不应作为行政程序法的独立价值。指出由于效率是公正的内在要求,因而已没有争论“公正优先”抑或“效率优先”的必要。这也是现实中效率模式论、管理论、效率优先论者不多见的原因。管理论从行政机关的视角出发,将行政过程等同于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过程,重点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将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人视为管理客体,轻视甚至漠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及其权利救济,缺乏对行政权力自身进行监控的法律机制,造成严重的恣意和滥权。控权论从权力制约论出发,重点是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通过一系列监督行政权行使的制度防止其滥用,以保障相对人权益。控权论、平衡论和公共选择理论都强调行政程序法制约行政权力、保障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但对现实中的有权无责(义务)、有权利者不负责任的状况却有忽视和“放任”之嫌。对于行政权力划定边界显然是必要的,但是仅仅对权力单方面划定“限制”、“平衡”或“选择”的边界,却忽视了对义务和责任的落实,则产生消极行政、甚至是行政不作为。此问题在当前我国很多行政领域已经显露无疑——普遍违法、法不责众,公共产品提供不足、不当,甚至出现大量公共劣品。控权论和平衡论只给权力划定了一条边界,边界的一侧是不可侵犯的公民权利,而另外一侧还有很大的空间,不侵犯权利,但是也不一定履行责任。本文因此大胆提出全新的目标模式选择——促使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责,以下简称该观点为“负责论”。负责,既要求行政主体不得侵犯公民权利,又要求行政主体恰当履行职责,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提供更好的行政管理、公共产品;既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公正,也要求所管理的社会事务的总体处于秩序的状态。公正和秩序这两个基础价值,同时也作为衡量行政程序法的标准,相比公正这个单一的价值标准,秩序弥补了其在宏观层面的缺位,更加直观和易于比较。“负责”的目标模式,要求全过程提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通过行政程序立法的一系列程序规定来开展明确、宣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活动,落实和记录行政行为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形成相对人乃至全社会的责任监督、制约、追究机制。相比平衡论“最低限度的公正”,负责论在确认效率是公正内在要求的基础上,设置了另一标准,就是“最低限度的效率”要求下的“客观条件允许的最高公正”。总体而言,负责论给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划定了两条边界,让其只能在两条边界的区域之内做出理性的行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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