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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坚守“无合同即无责任”的原则,导致在缔约阶段由于一方当事人因缔约过失行为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但他方当事人得不到法律救济的问题。直到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R. V. Jhering)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始对此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分析,较好地解决了合同缔结阶段当事人的保护问题。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提出,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学者对缔约过失理论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集中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法律性质、责任类型、赔偿范围等方面,但学术界对上述问题存在很大争议,可谓百家争鸣。本文将立足于比较法学、实证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构成、类型、法理基础、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立法现状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全文共分五个章节。第一章主要论述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理论,包括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类型。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学者有不同观点。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有效条件下亦可以适用,故其概念可确定为---缔约过程中,一方存在违反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相对方造成损失,无论合同最终成立、生效与否,均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亦有不同的学说观点。通说的“四要件说”更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整体特点,即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确定的先合同义务、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存在过错。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目前通行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一为按照预期缔结合同的最终状态来划分;二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来划分。以先合同义务的类型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能将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效力分离,使责任类型更清晰。缔约过失责任可依先合同义务的类型划分为违反交易或往来安全义务、违反说明义务、违反继续协商义务三大类。第二章主要论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应当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两部分。第三章主要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性质。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主要是信赖利益,它既不同于侵权法所保护的人身、财产利益,也不同于合同法所保障的合同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定责任。第四章主要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效力,包括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法及举证责任等问题。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原则为公平原则、损失可得预见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及损益相抵原则等四项基本原则。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为信赖利益,还应包括固有利益。且对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方式为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两种。缔约过失举证责任的分配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与证据距离的远近等因素来确定,这样才有利于责任的分配,力促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达到平衡。第五章主要论述了我国现行的缔约过失责任立法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立法建议。我国现行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存在立法体系不合理、条文过于简单抽象、归责原则不清、赔偿范围不明、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笔者建议,应将缔约过失责任列于未来民法典体系中,在债编总则部分单独列出,而非在合同法中以条文形式出现。同时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制度应加以完善,诸如责任类型、赔偿原则、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等方面应通过立法进一步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