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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学是一门复杂的学科,是精神病学和法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因此,既包含医学要件,又包含法学要件;既是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又是法医学的一个分支;是以临床精神病学理论技术为基础、法学理论为指导,主要研究和解决精神疾病患者涉及的法律问题和精神病学问题,也是本文主要探讨的一门新兴的科学。虽然司法精神病学这门学科的建立仅有短短的百余年历史,但是在历史的长河中却总能见到它的身影,任何一门学科的成立都离不开历史的积淀,在形成过程当中也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息息相关,司法精神病学的成立主要与精神病学及法学的发展最为密切,但是同样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文化背景。要想深入探究一门学科不能只关注当下的进展,首先我们应该先了解它的历史,知道它的演变过程。现如今精神病人触犯法律以后,我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精神病人也有了人权。那么在古代,精神病人触犯了法律,古人是怎样对待他们的?中西方古代对于涉及法律问题的精神病人又制定了哪些法律法规,其中又有什么不同?本文按照时间顺序将历史分为上古时期、中古时期、近代以及现代四个时期,并且通过归纳总结中西方历史上对精神病人的法律规定及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对比分析,试图找到中西方司法精神病学不同的发展脉络及影响因素,以期对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发展提供文献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