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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律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对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亲属关系、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它必须反映一国公民在长期的生活中,所形成的财产继承观念和财产继承习惯,才可以被人们自觉的遵守,并有效地调整人们的财产继承行为。相互有继承权的人死亡于同一事件,在不能确定死亡时间时,如何推定死亡先后顺序及解决相应的继承问题,我国继承法对此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只有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此司法解释与普通百姓的继承习惯存在较大的差异,不易被普通百姓理解和掌握,理论界与司法界存在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操作性不强。近年来学者较多地关注民法和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但是,对继承法尤其是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同一事件死亡继承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关于该问题的研究只是散见于各类继承法专著中。本文尝试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该问题进行系统论述,在借鉴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立法优越性的基础上,结合实务操作,《保险法》的修改和普通百姓的继承习惯,提出完善我国内地相关规定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由典型案例引出相关法律问题,死亡推定对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范围、遗产范围等继承问题的影响。第二部分,研究的意义。死亡推定不仅关系到继承人范围、遗产范围等继承问题,还关系到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亲属之间的关系、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及一国继承法律制度是否健全。第三部分,他山之石——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立法考察。本文中列举了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相关立法,其中大多采用同时死亡推定制,并允许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特别是法国,从最早的按照年龄、性别推定死亡先后顺序修改为推定同时死亡,适应了时代的发展,平等的保护了各继承人的利益,符合继承法的核心功能。第四部分,对我国《保险法》相关立法的考察。新《保险法》第42条第2款,增加了“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护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的利益,促进保险理赔的速度和效率,同时也减少了继承纠纷,节约了司法资源。第五部分,我国内地民众的相关继承习惯调查及评析。根据陈苇教授2005年,对我国内地民众继承习惯的调查,分析得出在对待死亡推定时,我国内地普通百姓的继承习惯与司法解释的差异很大,他们更倾向于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因为他们更注重公平和亲属关系的远近程度。第六部分,我国内地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完善建议。不足之处:推定方法有三种:1.根据被继承人有无继承人,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2.都有继承人但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3.都有继承人但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其遗产分别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上述推定导致继承程序较为复杂,不利于生存继承人继承权的保护。完善建议:推定为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并且允许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样规定便于司法操作,符合普通百姓的继承习惯,有利于继承人利益的保护,并可以发挥继承制度谋求对被继承人的近亲属继续扶养以降低他们可能发生的物质生活困境的核心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