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支付平台相关案件类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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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的出现,带给人一种新的支付方式,随着科技的进步比信用卡支付更便捷的支付方式也应运而生。近年来,支付宝等新型支付平台的问世,使得现金支付逐渐的被新型“扫码”支付的新型支付方式所替代,伴随而来的利用新型支付平台侵犯财产犯罪的案件增多,且具有复杂性。范某某盗窃案就是此类案件的典型案例,该案涉及利用信用卡取财,利用支付宝取财,利用支付宝绑定银行卡取财,以及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贷款进而取财。在这些犯罪行为中,每一个犯罪行为的定性在实务中都有不同的定罪判决,研究此新型支付平台犯罪行为的定性就具有一定价值。针对此案笔者总结出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利用他人信用卡并透支行为的定性争议;二是利用他人支付宝等新型支付平台进行取财行为的定性争议;三是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网络贷款行为的定性争议。在三个争议焦点中,具体讨论了盗窃、侵占、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罪的构成与区分,支付宝信息资料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区别,利用支付宝取财与支付宝绑定银行卡取财的异同,以及支付平台是否可以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最后得出范某某利用他人信用卡取财以及利用支付宝绑定银行卡盗转银行卡内资金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利用支付宝盗转支付宝上的资金以及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贷款进而转移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的结论。只有对每一个犯罪行为进行充分探讨进而进行定性才能做出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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