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修改与退出机制及我国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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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并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以来,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作为现代海洋法的主要渊源和权威性文件,《公约》系统、全面地制定了海洋领域的各类法律制度,被公认为可与《联合国宪章》媲美的“世界海洋宪章”。《公约》不但影响了世界海洋的整体格局和秩序,也成为我国国内海洋立法的参考依据和渊源,也是我国采取海洋行动的重要法律依据。然而,在30年的实施过程当中,作为折衷、妥协产物的《公约》,虽对国际海洋格局的规范功不可没,但是其在划界原则、岛屿与岩礁制度、专属经济区等方面却存在诸多缺陷,也不断呈现出“软法”的迹象。随着国际海洋局势的新变化及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升,我国积极寻求在海洋方面的权益也成为众望所归。就我国岛屿争端的实际情况来看,公约在争端解决上罕有效用。我国的海洋权益频频被声索国恶意利用公约之名侵犯,《公约》规定的有些内容已经不能让我国应对当前的国际海洋斗争新形势,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维护自身海洋权益的步伐。各界中,出现了要求对《公约》进行修改的声音,我国国内主张退出《公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本文拟就《公约》规定中存在的亮点与不足入手、就《公约》修改机制与退出机制各自的程序、方式及利弊展开探讨,同时分析修改与退出的现实操作性,考量我国如何进行权衡,如何在当今海洋局势下应如何取舍。既然退出《公约》的条件尚不够成熟,且代价巨大,我们就必须在重视海洋权益、加强海洋意识的前提下,既要按照《公约》的要求加强国内海洋法制体系建设,也要按照《公约》的要求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为推动《公约》的修改、调整与完善提出自己的主张。  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从明确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国际海底的规定、争端解决机制分析了《公约》存在的亮点,又从历史性权利、岛屿与岩礁制度、群岛制度、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问题、海盗问题、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海域的划界问题几个方面分析了《公约》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探讨了《公约》的修改机制,阐述了《维也纳条约法》中对条约修改的规定及《公约》中对自身修改的规定,并介绍了国际社会中缔约国对缔结条约进行修改的先例,分析了对《公约》进行修改的方式方法。第三部分探讨了《公约》的退出机制,阐述了《维也纳条约法》中对条约退出的规定及《公约》中对自身退出的规定,并介绍了国际社会中缔约国退出缔结条约的先例。第四部分分析了《公约》生效以来,对我国产生的影响,既包括积极影响,如《公约》中有关航行和飞行的权利有效保障了国家的战略安全、《公约》缔约国的身份使我国拥有全球海洋事务的话语权、《公约》使我国确保海洋资源应得的份额。也包括消极影响,如我国国力提升,《公约》的某些规定对于我国更好的主张自己的海洋主权权益是一种阻碍、《公约》规定同我国实际国情存在诸多利益冲突,并以《公约》与我国南海区域海洋问题为例进行了说明。第五部分探讨了我国对于退出与修改《公约》的考量,通过对退出《公约》可能给我国带来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进行分析,对退出《公约》的现实操作性进行阐明,指出退出《公约》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是不可逆的,我们必须慎之又慎,且笔者认为,当前退出的条件并不成熟,如若我国真退出《公约》,对我国来讲,弊大于利。又从修改《公约》的程序、方式上分析了修改公约的现实操作性,指出修改《公约》的过程势必是一个漫长而充满国家利益交锋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我国应该积极推动修改《公约》,此举既能使我国保留《公约》缔约国身份,保持海洋事务的话语权而不影响我国的国际地位,又能使我国掌握推动修改的主动权。最后,本文分析了,我国应该如何当前形势下合理利用《公约》规定,趋利避害,维护自己的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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