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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作为雇佣契约社会化的产物,已经不再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它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重大区别,其中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其所具有的附合化特性。由于劳动合同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在劳动合同领域内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背离。面对强大的雇主,单个的劳动者无法与之抗衡,雇主可以凭借自身优势通过劳动合同这一合法“外衣”肆意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导致严重的不公正。面对法所追求的价值—公平和正义在劳动合同领域的缺失与变形,法律必须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对劳动合同附合化进行必要的调整与规制。目前,我国在立法、司法、行政等领域对劳动合同附合化问题均做出一定的调整与规制,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亟待改进与完善的地方。在立法规制方面,我国尚无一部单独的劳动合同专项立法;现有的劳动合同立法匮乏、对指导思想存在误解、基本原则缺失、某些内容不合理;集体合同立法也存在滞后的问题;并且地方立法权限过大,导致法制的不统一。在司法规制方面,现行处理劳动争议的“先裁后审”模式已经显露诸多弊端;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适用《民事诉讼法》,不能很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照搬法律条文,不能主动运用基本法理、基本原则解决实际问题。在行政规制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劳动监察的软弱无力,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另外,作为世界各国在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制度—三方机制,在我国其最突出的问题是主体缺位与代表性不强。由于劳动合同附合化问题,加之相应的立法规制缺失、司法规制异化、行政规制乏力等导致现实社会中许多混乱与不公,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上述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认真研究。论文在对我国劳动合同附合化规制现状考评的基础上,针对各种不足与弊端,分别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对策,希望以此来探讨如何完善对劳动合同附合化的规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