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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年前,知识产权在全球各国悄然兴起,其中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个分支,在为消费者的消费提供参考的同时,也为商标权人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价值。此外,商标承载着商标使用人在市场中的商誉。但随着商标侵权行为不断的增加,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以及呕心沥血在商标上积累的商誉都被侵权人大肆的掠夺,这给商标权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在商标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中,损害赔偿是对于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而言最佳的救济方式之一,而被侵权人应该得到多少赔偿必须要依靠计算才能得以实现。因此,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在整个损害赔偿程序中是一项不可忽视的环节。关于被侵权人的损害应如何估量的问题,一直以来受到日中两国理论以及实务界的关注。日本与中国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式中,都采用了以“被侵权人损失”,“侵权人获利”以及“参照许可费与酌情判定”的方式,但具体映射到法条中却发现日中两国的《商标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着许多不同之处。司法实践中,两国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的细节方面也有很大差距。日本投身于知识产权的发展要早于中国,并通过多次修改知识产权法,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在商标领域,受专利法的影响,通过修改法条的内容,来扩大对商标权人的保护范围。中国在近些年来不断的加强知识产权的发展,尤其是对商标的保护已经有了新的突破。但由于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出现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高以及判断标准不统一等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被侵权利人的权益很难得到较为全面的法律救济。为了改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就商标侵权损害赔额的确定进行两国之间的比较研究,通过比较发现日中两国《商标法》在法律实践中确定方式的差异,并就中国《商标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在法律实践中所起到的积极意义与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完善不足之拙见,使该方式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平衡被侵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利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