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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它对刑罚的创制、裁量以及执行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刑罚目的确定进行系统的理性审视,并将这种刑罚原理与我国具体刑罚制度相融通,无疑对我国刑事法治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在第一章第一节中首先阐明刑罚目的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刑罚的目的本体特征及其研究价值,并以此为刑罚目的研究确立理性坐标。对刑罚目的确定进行系统的理性审视,上述问题的梳理是对刑罚目的进行系统研究的理论前提。国家期待刑罚所实现的客观效果必须依赖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事执法的全过程,这三个环节是刑罚运行的有机整体,各个环节虽然彼此独立,但又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彼此融通,缺少任何一个环节,国家确立的刑罚目的都很难全面予以贯彻。因此,刑罚目的应当从更广阔的视角予以考察,本文采纳广义的刑罚目的概念认为,即所谓刑罚目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刑罚、人民法院适用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所期待达到目的。第一章第二节将对国内外刑罚目的诸学说进行评价。西方国家关于刑罚目的的理论经历了报应主义、预防主义以及折中主义的理论嬗变。其中报应主义内部有神意报应论、道义报应论、法律报应论之分。预防主义中有双面预防、一般预防、特殊预防等理论之别。而折中主义试图将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理论进行协调,但在协调的过程中也是众说纷纭,形成了很多理论学说。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的看法极不统一,如何对刑罚目的进行合理界定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众多学者以多角度的思维,从不同的路径对刑罚目的进行了相关的探讨,形成惩罚改造说、教育改造说、刑罚目的层次论、刑罚目的二元论、双重预防目的说。本文第二章第一节集中对上述观点进行了梳理和评价,我国刑法理论在刑罚目的的研究前提及路径选择中存在两个误区,首先,我国学者将惩罚、教育改造等内容归结为刑罚的目的是混淆了刑法属性、刑罚功能与刑罚目的这三个相互关联概念之间的区别。在理论起点上对刑罚目的概念构成了误读,其次,我国有学者将刑罚目的人为地分为几个层次,主要有两层次论和三层次论这两种理论。这种刑罚目的层次论在本身存在着诸多的逻辑混乱,其在刑罚目的理论研究的路径选择方面存在着误区。本文第二章第二节集中对我国刑罚目的通说理论进行反思,首先,舍正义而逐功利是我国刑罚目的通说的一大弊端,我国刑罚目的通说理论认为刑罚目的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从而排除了报应刑论在刑罚目的中存在的空间。报应刑论以实现社会正义为其根本宗旨,在刑罚适用中以同罪同罚、罪刑均衡予以体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先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其次,一般预防不应当作为刑罚目的,第一,刑罚目的与作为刑法正当化事由的目的刑论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二者关于一般预防理论的论述需要厘清,客观一般预防效力可以为刑法正当化根据提供论证依据,但其与国家制定、裁量、执行刑罚的追求目标并不是同一个概念;第二,依据报应刑理论对犯罪人实现公正报应,体现罪刑均衡的刑罚就能够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效果,因此,刑罚的一般预防的效力是对公正报应存在依赖,是报应刑所带来的附加效力;第三,刑罚不具有人们所迷信的巨大威慑力,刑罚一般预防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人们抽象的幻想。第四,由于一般预防以潜在的犯罪人、被害人和其他守法公民为作用的对象,而特殊预防仅以现实的犯罪人为作用对象,由此决定了两者之间必然的矛盾和冲突。最后,依据一般预防理论会导致犯罪人成为预防其他人犯罪的一种工具,无疑,这已经背离了刑罚“永远把人类当作一种目的而绝不仅仅是一种手段来对待”的人道主义的要求,与正义价值相悖。将一般预防排除在刑罚目的之外,本文对一般预防进行重新定位。一般预防主要有赖于刑法规范的确定和公正的规范意识。因此,本文将一般预防定位为刑法目的,并对该定位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在正义与功利进行刑罚价值的定位前提下,本文认为,正义为刑罚对报应目的的追求提供了正当的根据,功利又为特殊预防成为刑罚的目的作了合理的说明。刑罚目的应该在报应的基础之上,立足于已然之罪,遵循罪刑均衡的原则,在报应正义的范围之内,兼顾刑罚特殊预防的需要。所谓刑罚目的以报应刑为前提和基础,是指以报应刑为刑罚设定底线和上线。刑罚底线,即刑罚的判处或免除以报应为限度,以犯罪行为客观危害性为刑罚评判依据,不能仅以预防的目的而出刑或者入罪;刑罚的上线是社会民众的正义情感,即刑罚轻重应当与人们心中朴素报应的法律情感相符。刑罚的最高限度不能超越民众认知的正义报应限度。所谓兼顾特殊预防的需要,就是在以正义报应为基础的刑罚上线与下线之间,参照特殊预防的需要,在刑罚存在的过程中动态地调整刑罚的量。在实践中,各种刑罚之间的具体协调自然离不开刑罚目的的指导,刑罚报应和特殊预防的这两个目的,为法定刑幅度规划一个从轻到重的体系,对刑罚结构进行合理的配置;在刑罚制定、裁量以及执行的过程中,刑罚目的总体上坚持报应为基础,特殊预防为补充的前提之下,具体各个阶段对报应以及特殊预防的诉求应有所不同;此外,在刑罚目的的贯彻要参考当前社会形势,采取刑事一体化的观点,通过刑法前后全面、多视角考察,对正义与功利在刑罚目的之间的分配进行轻微调整。以报应为基础,以特殊预防为补充的刑罚目的选择对实现罪刑均衡、化解一般预防特殊预防之间矛盾以及我国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