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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一种新的诉讼类型,它只是行政诉讼在保护公益环境方面一个特殊的诉讼形式。但它与传统的诉讼制度在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方面却存在一定的不同:我国传统的行政诉讼采取的是严格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采取的则是更为宽松的资格标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被破坏、被污染的诸多问题。由于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不但关系到私人利益,更会关系到社会大众的利益,而“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却仅能实现对私人利益的保护,使得我国在公益环境方面欠缺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一系列的环境污染的案件对传统的原告资格提出了挑战。因此放宽原告资格的标准,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为研究对象,在借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发展历程的基础上,以期能够突破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只注重保护个人利益的狭隘的原告资格标准,建立一个相对宽泛的原告资格标准,从而更好地保护我们居住的环境。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其主要内容是:第一部分:阐述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起源、内涵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以便人们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及其原告资格有一个大致的认识和了解。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外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历程以及我国在这一领域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对这些国家原告资格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发展过程以及在发展过程中所提出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如美国“公民诉讼”,德国“团体诉讼”。在对这些国家原告资格理论的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国家对原告资格的范围在原有认定标准的基础上都有所扩展。第三部分:阐述了拓展原告资格的范围,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必要性。第四部分:阐述了如何构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这是论文的核心。首先论述了应该赋予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以原告资格,以便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来保护环境;其次论述了应对原告进行多元化的协调,从而使该理论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它们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