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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代表的电子技术正飞速发展,以电子计算机设备为核心的电子设备已广泛普及,这使得相当多国家的政务及商务均电子化,随之而起的纠纷或者与之有关的犯罪也就不得不依靠电子证据才能得以解决和查处。作为一种新的形式证据,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电子证据的采纳、采信等问题已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一些国际组织或者一些国家、地区的立法、司法解释或判例则针对与电子证据相关的问题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在电子证据研究方面,英美法系学者的研究已有相当长的历史,其对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以及收集、保全、出示、质疑与认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看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基于证据法不具有独立的地位等缘故,电子证据的研究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情况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似,对电子证据的研究仍然相当肤浅,并且存在大量误区和混乱。然而,电子证据走进司法领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趋势。因而,我们对电子证据进行研究,不仅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提供了理论支持,而且拓展了我国证据法学研究领域,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文章基于国内外有关电子证据的案例、通过因特网下载的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参考了国内外有关电子证据方面的论著资料;借鉴了证据法学、信息工程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比较了世界主要国家在电子证据方面的立法、判例、司法解释和学说;分析了电子证据可采性和证明力两个基本问题;探讨了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