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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要有一个健康的市场秩序,维护这一秩序要依靠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工作者。我国的检法两院一直在进行着内部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程序的改革等,但两院的关系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个很好的定位,检察官或法官在一些职权的行使中存在越权、权力行使不充分或缺乏相互可以制衡的牵制权力的现象,检法两院的权力只有在制衡的同时才能谋求进一步的发展。检法两院首先应该明确和正确认识地方人大、行政机关和党委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增强本身的独立性,排除地方党政机关的不正当干涉,确立两院的宪政地位。其次,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者,应该通过本身的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法律监督的独立地位,通过完善的独立监督体系,使得法官在审判时可以摈弃当地权力机关、党政机关的干涉,保障司法独立。无论是建立主诉检察官制度,还是建立专门的监督权行使机关(派出检察机关),目的均是为了将我国的检法关系重塑成为监督和制衡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