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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是诉讼法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举证责任制度又是证据法学中的相对核心内容。举证责任制度是联系静态的证据和动态的证据审查、运用、质证、采证等活动的纽带,是联系诉讼中当事人和法官的桥梁,是诉讼活动中随时发挥作用的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笔者在十余年的专职律师职业生涯中,对此有着十分深刻的体验和认识。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对举证责任的专业研究相对尚不够深入。笔者检阅了近年来所发表的有关举证责任方面的学术论文和专著,同时参考所能见到的有关台湾方面的诉讼法学教科书,在导师引导下,试着通过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个典型诉讼制度中举证责任的设置和运作情况比较,以实证法比较和理论检讨的方法对举证责任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包括举证责任的内含、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效用、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转移、举证<WP=3>责任的免除等具体理论领域。笔者强调指出: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法律责任,并不是其它机关的责任。它包括“举”和“证”两部分内容,即举出证据和利用所举证据证明诉讼请求和主张两部分内容。并且这两部分内容缺乏任何一个方面都构不成完整的独立的举证责任,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直接影响到举证责任承担者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后果负担。同时,笔者针对认为证明责任是有关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的观点进行了批驳,分析认为这种观点的理论推理结果是将举证责任的有机内含分割,并导致诉讼中的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陷入尴尬的两难境地。在举证责任的性质一章中,笔者赞同并支持义务说的观点。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而非其他。在此基础上,笔者引申出举证责任义务所对应的是举证责任承担者在诉讼中的胜诉请求权,在刑事诉讼中又称为公诉机关的求刑权,从而将举证责任的法律属性确定到一个完整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关系结构中。在第二章中,笔者通过对影响举证责任分配的因素的分析,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主体的认识和分配原则的考查,提出:“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理论原则。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具体概括、表述为“诉(控)方举证”原则。在这种原则规定下,举证责任倒置被作为一种例外规定所确定下来。同时笔者建议: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环境和司法条件下,一定条件地赋予审案法官诉讼程序中的自由裁量权,即在特定案件中法官可决定或变更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内容,改变通常的举证责任的分配结构,从而<WP=4>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案件审判结果的合法、合理。在文章的最后一章,笔者分析了举证责任免除的立法必要性,对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作了具体分析,并提出以审判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作为司法认知的范围标准来界定某一事实是否是为人们所周知。全文约二万七千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