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治社会中,实现法治的关键在于司法的作用,而司法在法治社会发挥作用则要求司法要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按照法治的要求,法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公正的法律规则,只是为规范人们的行为、分配社会利益提供了一个有序模式。司法让人们真正认识到法律规则的权威,真正感受的法律规则的至高无上。大多数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识都是从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获得的直观感受,这就要求司法必须要公正,只有司法给予公众廉洁、公正、富有能力的印象,才能获得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和尊重,从而司法才能获得权威。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担负着中立地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社会责任。实践表明,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及个人的良知,对案件进行公正地审理和裁决。这不是一个机械地适用法律的过程,相反,是个能动的过程,是对国家法律和个人道德综合运用的过程。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裁决的公正性。因此,如果说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那么法官的职业伦理则是这最后屏障得以起作用的保证。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言人,除需具有非常专业的法律技能和丰富的审判经验之外,还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法官司法职责内外的行为都要与其职业伦理准则的要求尽可能的一致,以维护法官的公正形象,使民众信任司法,信仰法律,最终促进法治的进步。本文援用多元化的分析方法,从法伦理学的视角,论证了法官职业伦理的内涵和外延,并试图通过比较研究西方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容及现有规范,与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规范及现状,寻求解决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缺失问题的方法。第一部分是法官职业伦理的基本理论。法官职业伦理因法官职业特点和法官承担的特殊职能而具有特殊性。法官职业伦理是在法律和道德的重合之处发展起来的。体现了法律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本质。具有比较强的认知、调试、激励和追责功能。法治社会中,司法的作用突显,法官职业阶层有了一定的发展,也逐渐形成了法官群体独特的法官职业品德,最终形成了正直、公正、独立、称职、效率等职业伦理品格。第二部分是法官职业伦理准则的域外研究。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法国还有荷兰的法官职业伦理立法情况进行分类论述,比较各国的法官职业伦理准则的规定,分析其共同之处与差异。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有对法官职业伦理准则的规定,不同之处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具有成文的法官司法行为准则,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研究起步较晚,法官职业伦理还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第三部分是当代中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近年来,国家开始重视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并且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将法官的职业伦理上升到法律的地位。但是,受历史传统因素和现有司法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中国的法官职业化程度低,法官职业伦理没有成熟发展,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高,司法腐败和裁判不公正的现象存在,导致司法缺乏公信力和权威性。第四部分是建构中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建议。依据对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缺失的原因分析,结合对国外法官职业伦理准则内容的考察,借鉴外国的丰富经验,对中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提出几点意见。法官应当首先具备坚定的法律信仰和良知,这是法官职业伦理内化的前提。为维护法官的公正形象,对法官职务内外的某些存在问题的行为进行约束也非常有必要。最后,只有配套制度完善,法官行为准则才能高效的对法官行为进行约束,推动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